今天分享的是: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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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核心内容总结
辽宁省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21/4119—2025)于2025年4月1日发布,2025年10月1日实施,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,适用于辽宁省钢铁企业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,涵盖钢铁工业的烧结、球团、炼铁、炼钢、轧钢等生产工序,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设定实施时间,新建企业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,现有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。
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,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类。有组织排放按不同生产工段和工艺,对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多种污染物设定浓度限值,如烧结机头颗粒物限值10mg/m³,二噁英类0.5ng-TEQ/m³,并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。无组织排放规定了厂区内及企业边界的浓度限值,如厂区内有厂房车间颗粒物限值8mg/m³,企业边界苯限值0.1mg/m³,还明确了物料储存运输、生产工艺过程的控制措施,如粉状物料密闭储存运输,轧钢涂层机组封闭并设废气处理设施等。
展开剩余80%监测要求上,企业需建立自行监测制度,按相关标准安装维护监测设备,明确了采样位置、方法及分析标准,如采用GB/T 16157测定颗粒物等。
达标判定方面,有组织排放1小时平均浓度超标即判定超标,无组织排放按监控点采样平均值判定,部分炉窑需将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下的浓度作为依据。
实施与监督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,企业为责任主体,需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,排污许可证要求宽于本标准的需及时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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